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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水电计量管理暂行办法

              2016-8-30 20:31| 发布者: dzk| 查看: 961| 评论: 0

              为加强我院学生公寓用水用电管理,保证水电正常供应和安全使用,增强学生节水节电意识,杜绝水电浪费现象,根据《教育部关于建设节约型高校的通知》(教发〔2006〕3号)、江苏省《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费〔2002〕369号、苏财综〔2002〕16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学生公寓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学生宿舍内水电计量收费管理

              (一)水电定额用量(当定额电量用完时,会立刻停电,需要及时充值。定额水量一般用不完。)

              1.每生每年用电定额80度,自来水定额40吨,热水12吨,每年以10个月计。每生每月以8度电、4吨自来水、1.2吨热水为限量指标。

              2.各宿舍水电定额总额按实际住宿人数计算。

              (二)超定额收费标准

              各宿舍用水用电单独装表计量,自来水、电超过定额部分按南京市居民供水供电价格收费。热水超过定额部分按照生产热水的实际成本收费。超过定额部分的水电费由该宿舍成员共同承担。(通过一卡通在公寓楼下进行自助缴费。)

              (三)超定额水电费收取

              1.用水用电收费实行“每学期末抄表公布,超额按学期收费”。

              2.每学期末,学生公寓物业公司将各宿舍水表电表计量明细情况张贴于本楼门厅公告栏,同时发出缴费通知单。

              3.超定额用水用电的宿舍须在收到缴费通知单后5个工作日内到指定的地点缴纳水电费。逾期不缴纳超定额水费、电费的宿舍,将对该宿舍停止供水、供电,直至缴费后恢复供水送电。

              二、学生公寓公共区域水电计量收费管理

              (一)水电定额用量

              公共区域用水用电采用单独装表计量,不具备计量条件的采用定额方式合理确定。公共区域的用水用电定额按公寓面积、公寓入住学生人数等因素综合核定。

              (二)超定额收费标准

              用水用电超过定额部分由承担该公寓楼管理任务的物业公司承担。自来水、电按南京市居民供水供电价格收费。热水按照生产热水的实际成本收费。

              (三)超定额水电费收取

              1.用水用电收费实行“每学期核算,超额按学期收费”。如遇到合同到期,则于合同到期日结算。

              2.学期结束或合同到期,后勤管理与服务中心须将各学生公寓公共区域的水电计量情况通报相关物业公司,发出超支水电费缴费通知单,相关物业公司接到缴费通知单后,在缴费单上签名确认并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缴纳超定额水费、电费。逾期不缴纳,从学院支付的物管费中直接扣除。

              (四)宿舍楼内的开水器、自助洗机的用水用电单独计量,每季度结算一次;不具备计量条件的采用定额方式合理确定,水电费用直接从其营业额中扣除。(每栋学生公寓楼下均可充值,洗衣一次3元。)

              三、学生宿舍内部水电计量其它规定

              1.严禁使用电炉、电热水瓶、电热杯、取暖器、电吹风、电炒锅、电饭煲等大功率用电器,若使用以上用电设备,导致供电导线及设施受损,发生用电事故和影响正常用电的,将追究当事人的一切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电吹风有专门区域可以使用。)

              2.严禁私拉乱接电线,违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处以50-100元罚款。造成线路受损或用电事故发生的,当事人承担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

              3.严禁窃电、偷电,违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因窃电、偷电造成供电设施损坏,导致大面积停电事故发生的,由当事人承担一切赔偿责任。因窃电、偷电造成自身或他人人身伤亡的由当事人承担一切责任和后果。

              4.为保证水电设施运行正常,任何人不能擅自拆装水电表或开封,违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毁坏水电计量设施的处以200元罚款。

              5.若发现用水、用电计量装置在运行过程中有异常或停止走动的,应及时上报物业管理站,以便专职人员修复。若因计量装置故障造成无法计量的,按同楼层宿舍水电用量的平均数收取费用。

              四、各物业公司须遵守我院各项管理规定,配合学院做好学生水电管理及节水节电宣传工作。不得私自改动学院原有水电设施,不得私用公共水源、电源,一经发现,将予以罚款并通报学院相关管理部门。

              五、本办法从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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