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共场所类复核 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次年1-6月份,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副本》、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由县疾控中心出具的微小气候检测报告单及所有从业人员的有效健康证明原件到受理办证室进行复核,有效期内复核3次。 二、生活饮用水类复核 办理《生活用水供水许可证》后次年1-6月份,持《生活饮用水供水许可证副本》、近期水质检测报告单及所有从业人员的有效健康证明原件到受理办证室进行复核,有效期内复核3次。
三、放射诊疗类复核 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后次年,持《放射诊疗许可证副本》、当年度校验后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及有效放射防护性能检测报告、射线装置工作场所防护检测报告复印件到受理办证室进行复核,校验次数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次数相同。 四、餐饮具集中消毒类复核 办理《餐饮具集中消毒监督审核合格证》后次年1-6月份,持《餐饮具集中消毒监督审核合格证》正本及所有从业人员的有效健康证明原件到受理办证室进行复核,有效期内复核2次。 五、消毒产品生产复核 办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后次年1-6月份,持《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正本及所有从业人员的有效健康证明原件到受理办证室进行复核,有效期内复核3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