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制度 为规范人事管理体系,明确部门职能,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招聘 第一条 校园招聘、社会招聘、网络招聘等形式。 第二条 由人事主管部门组织安排应聘人员面试并做好面试记录(应聘人员要填写好“招聘登记表”并附本人照片),面试合格的应聘人员需提供证件(身分证、户口本、学历证、学位证、各类资质证书、驾驶证、及可证明技术能力的证书、论文、专利等),人事主管对其证件辨明真伪做好存档。 第三条 必要时可由人事主管、用人部门主管共同进行二次面试,或者进行综合考评,填写考评记录后上报给总经理。 第三章 聘用 第四条 应聘人员经人事主管、用人部门主管以及主管经理全体考评合格后,由人事部通知其本人前来报到,报到时携带以下资料: a.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b. 近期两张免冠照片; c. 本市三甲医院的体检表原件; d.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等原件。 第五条 人事主管引导新进人员,协助办理以下事项: a.签订“试用期合同”; b.领用办公用具; C.参观了解办公区域和实验室区域; d.介绍各部门主管及主管范围。 第四章 入职培训 第六条 人事部安排对新入职员工进行入职培训。(介绍公司概况,组织学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试用期注意事项,并就新员工提出的问题予以解答)。 第七条 人事部对试用期的新员工进行阶段性的考核。考核合格者可继续履行试用期合同;考核不合格者,人事主管对其提出忠告,令其改正,或酌情终止合同。 第五章 录用 第八条试用期三个月期满后,经考核合格,人事部与新员工签署正式员工劳动合同以及保密协议,即转为正式员工。 第九条 所有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将享受本单位规定的福利待遇,包括单位为员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 试用期员工、劳务工、清洁工等,可按“临时合同或试用期合同”执行,且不享受正式员工的福利待遇,包括单位为员工缴纳的五险一金。 第六章 调动、升降职 第十一条 本单位将根据工作需求和员工的工作能力及工作表现,对员工进行调动、升降职的职务安排。 第十二条 部门经理、部门主管提出员工的工作调动、升降职的建议,并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第十三条 人事主管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并根据人事制度的要求进行审查,认为符合调动或升降职条件的,填写相关意见,呈报总经理审批。 第七章 正常离职 第十四条 一般员工合同期满前30天须提出书面申请,不再续签合同,须详细写明辞职原因。已被任命为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内审员以及部门负责人的员工,须提前壹年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由部门主管在员工辞职申请书上签署意见,送人事部审核。 第十六条 人事主管根据人事档案,认定是否属于正常辞职。 第十七条 人事主管签署审核意见后,报总经理审批。 第十八条 属正常辞职者,申请期满后,根据工作情况,最长延期不超过30天,经部门主管同意并在“离职手续清单”上签署意见后,方可办理正常离职手续;非正常辞职者,部门主管应将认定意见通知到人,员工有异议的,可向人事主管提出复议。 第十九条 申请辞职者,在未获批准前应遵守制度,坚守岗位,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十条 离职人员均需持“离职手续清单”到人事部门办理相关调档手续,未办理“离职手续清单”的人员,公司不予配合办理调档手续。 第二十一条 离职者自离职之日起计算三年之内不得从事校准、检测行业内相关的工作,如有违反者,造成本公司经济损失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 辞退 第二十二条 凡是有下列情形的员工,部门主管可提出辞退建议: a.工作缺乏责任心,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出现重大责任事故; b.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c.经过长期考核,能力较差、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d.因公司项目调整,不符合个人专业特长; e.客户投诉,在客户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f.违反本单位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造成质量责任事故,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g.泄露本单位机密的,包括客户信息、公司信息和技术信息等; h.利用工作之便营私舞弊,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i.品行不正,违背道德规范,对工作造成影响的; j.造谣滋事,破坏团队凝聚力、对工作造成影响的; k.全年无故旷工达3天以上者(请假未经批准者); l.利用客户关系谋求个人利益; m.利用工作之便从事与工作无关事情,并拒不服从批评教育的。 第二十三条 部门主管根据本规定的辞退条件,实事求是地对照员工的现实能力、表现或特定的事实,提出辞退建议,提交“员工辞退申请报告”,呈报人事部。 第二十四条 人事部接到“员工辞退申请报告”后,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根据事实情况确认是否需要辞退,如确认需辞退的,签署辞退意见并报总经理审批。获批准后,由人事主管负责办理相关离职手续,并从批准日起公司停止缴纳五险一金。 第二十五条 被辞退的员工,有权向人事部门提出申诉,但不得扰乱正常秩序,不得扰乱各级领导的工作,否则公司将依法申请仲裁。 第九章 自动离职 第二十六条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自动离职: a.合同期间,无故连续旷工3天以上; b.离职申请未经批准而离开工作岗位,强行离开的; c.无故超过批准假期不按时返回工作岗位的。 第二十七条 自动离职者,视为自愿放弃在本单位的一切合法权益,并可根据其行为对本单位造成的损害,予以追究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自动离职者自离职之日起计算三年之内不得从事校准、检测行业内相关的工作,如有违反者,造成本公司业务损失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单位有权对其工资、违约金等做出扣除。 第十章 离职清算 第二十九条 员工离职前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到人事部领取“离职手续清单”,按规定办理工作物品移交、退还手续,然后由人事部进行离职清算。 第三十条 辞职者,办理辞职手续后,需按协议或合同约定条款扣除违约金。 第三十一条 所有离职人员自办完离职手续后,即与本单位自行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本单位。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悖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北京量传计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2015年02月0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