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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新建建筑未安热计量装置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2016-2-26 23:09| 发布者: dzk| 查看: 801| 评论: 0

  9月17日,记者从辽宁省有关部门了解到,今后新建建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未按照规定安装的,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据了解,从8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明确规定,新建建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未按照规定安装的,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对既有建筑未安装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供热节能改造力度,及时组织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

  据介绍,供热单位应当选购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供热计量装置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并定期检定或者更换。在保修期内,由保修单位负责维修更换;保修期满后,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更换。供用热双方对热计量数据的准确性发生争议时,由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检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选购、安装、使用和维护的具体办法,由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的建筑,供热单位应当实行热计量收费。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热费。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按照供热面积收费标准交纳热费。

  供热价格和计费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供热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新建建筑未按照规定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住宅建筑按照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25元罚款,非住宅建筑处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所需价款的两倍罚款。对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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