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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新闻】职业卫生监测与评价与计量器具检定的区别

2016-4-15 11:12| 发布者: netsoncn| 查看: 1144| 评论: 0

医疗卫生机构的职业卫生监测与评价和计量检定这两种名词对于很多医疗机构负责人来说依然是一知半解,因此有必要解释一下这两者的区别。

  我国《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必须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并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最常见的是电离辐射类医疗设备所产生的电离辐射有可能的对医护人员、设备操作技师造成伤害,于是卫生部门应该根据法律规定对作业者作业环境进行有计划、系统的检测,分析作业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性质、强度及其在时间空间的分布及消长规律,评价作业环境的卫生质量,判断是否符合职业卫生标准要求,估计在此作业环境下劳动者的接触水平。

  而医学计量是在医学科学技术领域,保证人体生命体征(化学、物理)参数、用药剂量等计量单位的统一和量值准确可靠的测量,是医学领域有关测量的科学,它是计量学的一个分支。医学计量是计量学在医学领域里的应用,是计量学在医学领域里的延伸。

  国家对医疗机构使用此类设备的计量特性一直有着较为严格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规定,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两者检测的目的显而易见是不尽相同的,所执行的法律法规也不相同,检测单位所拥有的资质也是不同的。

  作为国家强制检定的执行部门应该具有质监部门准予的计量法定技术机构资质,而职业卫生监测评价机构所拥有的资质应该是质监部门准予的检测项目的资质认定(CMA)并经过卫生行政部门的认可。

  因此有些医疗机构自认为用职业卫生监测评价报告来替代计量检定、校准证书或以计量检定、校准证书来替代职业卫生监测评价报告都是不对的。

  最近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整合推进区域医疗资源共享,其中谈到:加强医疗质量控制,推进同级医疗机构间以及医疗机构与独立检查检验机构间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因此要实现检查检验机构间检查检验结果互认,首要的就是检验数据的可靠性、检验设备的一致性的问题。

  职业卫生监测与评价和计量检定并不矛盾,是相辅相存的关系,都是为了确保设备的准确可靠,以降低医疗机构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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