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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工作规则》发布(2)

2016-2-26 23:17| 发布者: therefor| 查看: 927| 评论: 0

  第三十六条 总局与外单位会签公文或联合行文,由本局拟稿的,主办司局应就文稿主要内容事先与联合发文单位协商一致,由办公厅核稿后按公文签发权限送有关领导同志签发,总局完成签发程序后送联合发文单位会签;由外单位拟稿的,主管司局对文稿审核后,附上具体意见,交办公厅按公文签发权限送领导核签。

  第三十七条 精简文件、改进文风。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压减文件篇幅。严格遵守公文办理时限要求,及时办理公文。会签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会签意见,主办单位可视其无不同意见继续运转。收文应当在来文确定或公文处理规定的期限内办结回复,难以如期回复的,承办单位应与来文单位沟通,尽快办复。要合理确定公文的缓急程度,不得随意标注急件、特急件。

  第三十八条 审批公文应当签署姓名、时间和明确的意见。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 “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即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两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挂靠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地报送质检工作中的重要信息。建立总局政务信息员制度,努力提高政务信息质量和水平。

  第四十条 严格信息报送制度,严格控制简报数量。总局通过《质检总局简报》和《质检专报》向党中央国务院报送质检政务信息。两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挂靠单位不得擅自向党中央国务院报送简报及其他刊物。未经总局领导批准,两委、总局各司局不得编发简报。

  第四十一条 《质检总局简报》经办公厅领导审核后报请总局主要领导审签。其他信息刊物一般由办公厅领导审签,重要信息报请总局领导审签。两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挂靠单位报送政务信息,须经本单位分管领导审签,重要信息由单位主要领导审签。

第六章 外事审批制度

  第四十二条 因公出国(境)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出访必须讲求实效,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再安排考察出访。不得把出访作为一种待遇,严禁各种变相公费出国旅游。总局各司局、各直属挂靠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科学制定年度出访计划。严格控制计划外出访。

  第四十三条 党政干部出访,要与其公职身份相符,出访费用要严格控制在本单位外事经费预算之内。邀请单位应业务对口、级别对等,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不得接受境外中资企业邀请,不得接受海外华人华侨和外国驻华机构邀请。不得以任何形式由企事业单位出资或补助,不得向下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摊派、转嫁出国(境)费用。不得参加外方资助的背景复杂、专题敏感的国外培训。

  第四十四条 控制出访团组人数。团组人员总数原则上不超过6人。出席国际会议或其他多边、双边专业会议的团组人数,根据任务需要和人员身份从严控制。同一单位、同一司局的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也不得同时或6个月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出席国际会议应限于按有关国际组织规定我必须出席和与我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国际会议。

  第四十五条 压缩在外停留时间。每次出访不得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10天。出访2国不超过8天;出访1国不超过5天。赴拉美、非洲航班衔接不便的国家,出访2国不超过9天,出访1国不超过6天。离抵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

  第四十六条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出访国家和延长在外停留时间。不得取得一国签证而出访数国,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必要的过境应按最短时间和最短距离安排。

  第四十七条 总局各司局、各直属挂靠单位和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主要负责人出国(境),由各单位提出请示,会签有关部门,由总局主管外事副局长审核并经主管业务副局长同意后,报局长审批;副职及其他司局级人员出国(境),由各单位提出请示,会签有关部门,报分管外事副局长商主管业务副局长同意后审批。

  总局机关处级及以下人员计划内出国(境),经主办单位征求主管局领导同意后,由国际司领导审批;计划外出国(境),由各单位呈报局内请示,会签国际司、人事司、监察局等有关部门后,报主管外事副局长审批。

  总局各司局组织各直属局或各直属挂靠单位处级及以下人员,执行境外预检、注册考核、装船前检验、工厂审查、型式批准、参加国际会议、境外培训等任务,由主办单位填写审批单,报国际司审批。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直属挂靠单位处级及以下人员出国(境),由相关单位报国际司会签有关部门后审批。

  第四十八条 除需要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派员单位要事前如实公示有关出访团组和人员信息,公示期限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团组返回后,应在1个月内公布实际出访情况和出访报告等,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实现资源共享。

  第四十九条 邀请外国政府正部级以上官员来访及邀请外国前国家元首、前政府首脑来访,需报国务院审批。

  邀请外国副部级或相当人员及其他重要代表团来访,由主管司局提出,由国际司商有关部门,经分管副局长同意后,由主管外事副局长审批。邀请外国副部级或相当人员须报外交部备案。

  邀请或接待国外政府机构一般人员来访或顺访以及接待外国驻华使馆人员,由各单位向国际司提出,国际司商有关部门后审批。

  第五十条 各直属挂靠单位、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与国外相关机构签署业务合作协议文件及谈判方案,邀请或接待国(境)外一般人员来访(顺访)及接待外国驻华机构一般人员,由各单位向国际司提出,国际司商有关部门后审批。

第七章 督办制度

  第五十一条 两委、总局各司局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强督促检查,及时跟踪和反馈落实情况。

  第五十二条 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关于质检工作的指示和总局领导批示、会议部署事项,对重要事项实行督办制度。总局办公厅负责督办事项的立项,指定主办和协办部门;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对所办事项负全责,要认真落实所办事项,并按要求向办公厅反馈结果。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主办部门做好落实工作。

  第五十三条 督办事项范围包括: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和会议要求上报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总局领导指示、批示和总局会议作出的重要工作部署、决定等需督查的事项;其他需督办的事项。

  第五十四条 对需要督办的事项,由办公厅督办部门制发《督查事项通知单》,明确“责任单位”、“办结时限”、“督查依据”、“督查内容”、“督查要求”,并对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适时检查催办。超过办理期限未办结的,印发《督查事项催办通知》督促办理。

  第五十五条 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接到《督查事项通知单》后,应立即明确承办人,并制定落实方案,按照督查要求和规定时限认真办理。由主办部门负责人签署办理结果,向办公厅反馈。逾期不能办结的,主办部门要向办公厅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和理由。办公厅要定期汇总督查事项办理情况,并及时上报。

第八章 作风纪律

  第五十六条 总局工作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总局工作部署,严格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作风纪律建设。

  第五十七条 总局工作人员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到各地质检机构检查工作、调查研究时,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不搞迎来送往。

  第五十八条 除总局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总局领导一般不出席直属挂靠单位和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会议、庆典、浣薄⒓舨实仁挛裥曰疃晃帜谕飧髦只嵋椤⑶斓涮獯屎颓┓⒑匦拧⒑氐纭�

  第五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及中央、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的领导同志来总局商谈工作,由总局领导主持接待,办公厅统一安排。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领导来总局汇报工作,应事先请示,经办公厅请示总局领导同意后,予以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司局长来局商谈工作,由有关业务司局负责同志主持接待。需总局领导出面的,经办公厅报请总局领导同意后统一安排。

  第六十条 两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挂靠单位和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工作请示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根据工作性质、程序和权限做好日常请示汇报工作;严格加强值班制度,在工作中发生重大质量安全问题、责任事故,发生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和其他重大事件要及时报告,对有关问题的处理、解决要加强请示汇报,事后要有专题报告。

  第六十一条 总局局长离京出差(出访)或休假,提前3天向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报告。副局长、两委主任出差(出访)或休假,应事前向局长报告。

  第六十二条 两委副主任,总局各司局领导干部、各直属挂靠单位主要领导,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主要领导出差、出访、休假,必须按规定提交请假单或报告。

  出差、休假应填写请假申请,提前3个工作日送交办公厅局长办公室办理呈批手续,经总局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成行。禁止外出只报告不请示。出访应事先向局长办公室报告,指定主持工作的领导,并附出访任务批件复印件。

  两委副主任出差、休假分别由两委主任批示后报总局主要领导批准。总局各司局、各直属挂靠单位正职领导出差、休假由总局分管领导批示后,报总局主要领导批准;副职领导出差、休假由正职领导提出意见,报总局分管领导批准。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主要领导离开本行政区域出差、休假,报经总局主要领导批准。

  第六十三条 两委、总局各司局及工作人员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六十四条 总局工作人员应当增强保密意识,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总局各项保密制度,不得有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行为。在涉外活动中,要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严格保守国家秘密,遵守外事纪律。

  第六十五条 总局工作人员要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要加强对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的学习,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六十六条 总局工作人员在上班期间要注重仪表,衣着打扮应当庄重整洁、大方得体,应当穿着职业装,不准穿着奇装异服和过分裸露,不准穿着过于休闲的服装,不准浓妆艳抹,树立和维护良好的机关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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